种族歧视:国际法

种族主义没有正当理由。 种族主义可能有多种形式,并在各种环境中表现出来。 针对某人的偏见、歧视或敌意属于这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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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族歧视

种族歧视是指您因种族而受到不同待遇。 种族主义,也称为种族主义,认为人类可以分为不同的生物实体,称为“种族”,遗传的身体特征与人格、智力、道德和其他文化和行为特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有些种族天生就优于其他种族。 该短语还指参与或延续种族歧视或以其他方式加剧财富和收入、教育、医疗保健、公民权利和其他部门的种族差异的政治、经济或法律机构和系统。

歧视切入了人性的核心。 某人的权利因为他们是谁或他们相信什么而受到侵犯。 歧视具有破坏性,助长了不公平现象的长期存在。 无论种族、民族、国家、阶级、种姓、宗教、信仰、性别、性别、语言、性取向、性别认同、性别特征、年龄、健康状况或其他状态如何,我们都有权得到平等对待。 当一个人由于政策、立法或待遇方面的任意差异而被剥夺与他人平等地行使他或她的人权或其他法律权利的机会时,就会发生歧视。 FSF-IHCE 的使命是基于不歧视的理念。

不同类型的种族歧视。

  • 直接歧视: 当有人因为你的种族而对你有不同的对待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
  • 间接歧视: 当组织的政策或运作方式对您的种族群体成员不利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容忍间接种族歧视,前提是组织或雇主可以证明这种偏见是正当的。 并且被称为 客观理由.
  • 骚扰: 当有人羞辱、冒犯或贬低你时,骚扰就会发生。
  • 受害: 这是因为您根据《平等法》投诉了与种族有关的歧视而受到恶劣对待。 如果您支持投诉种族歧视的人,也可能发生这种情况。

关于种族歧视的国际法

消除导致歧视和暴力行为的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的努力在历史上并不是什么新鲜事。 奴隶制、殖民主义、反犹太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都存在于历史的某个时刻。 平等主义和世界范围内的宗教、政治运动和立法也可见一斑。 结束奴隶制和减少种族偏见在当代受到了很多关注。 反对仇外心理或法律和实践中基于合法居住在一个国家内的人的外国国籍的任意歧视的挑战远没有那么普遍。

公民应得到优惠待遇或被授予特定特权,这是公认的普遍合法的做法。 禁止基于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或族裔血统的歧视的国际人权文书和国家法律经常保持传统的国籍区别,并明确将合法的非公民排除在部分或全部既定保护之外。 另一方面,仇外心理是被禁止的,并且可以被视为对移民的任意或公然歧视的一种表现,尽管事实上在处理歧视问题的大多数法律文书中都没有出现后一个术语。

联合国的使命继续专注于打击种族主义和消除种族歧视。 在联合国的努力下,国际规则已经形成,要求各国努力消除所有类型的种族歧视。 条约或公约是适用于全世界的国际法。 条约或公约的作用类似于合同。 当一个国家成为公约的缔约方时,它有义务遵守公约中规定的规则。

除了国际条约和公约之外,还有不同的全球宣言宣布了国际社会结束种族歧视的愿望。 宣言是联合国或联合国教育、社会及文化组织 (UNESCO) 等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原则声明。 这些国际声明与条约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们通常不会对其他国家施加法律上可执行的责任。 另一方面,这些声明在道德上具有约束力,并且在制定可接受的人权保护标准时对政府有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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